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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 108年06月10日)
第 9 條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科學證據,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二、依食品藥物署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三、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五、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再申請查驗之產品,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