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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 109年12月10日)
第 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mg/L 。
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20 mg/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