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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三 章 食品工廠 ( 103年11月07日)
第 14 條
食品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保持整潔。
二、具有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