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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三 章 食品工廠 ( 103年11月07日)
第 13 條
食品工廠應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

第 14 條
食品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保持整潔。
二、具有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第 15 條
食品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程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應適當標示及處理。
二、成品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依據;必要時,應為保存性試驗。
三、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四、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