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紙箱、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七、食品作業場所:指食品之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包裝及貯存場所。
八、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九、食品接觸面:指下列與食品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
(一)直接之接觸面︰直接與食品接觸之設備表面。
(二)間接之接觸面︰在正常作業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體或蒸汽會與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
十、水活性:指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為該食品之水蒸汽壓與在同溫度下純水飽和水蒸汽壓所得之比值。
十一、區隔:指就食品作業場所,依場所、時間、空氣流向等條件,予以有形或無形隔離之措施。
十二、食品工廠:指具有工廠登記核准文件之食品製造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