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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十 章 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 103年11月07日)
第 45 條
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