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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11月07日)
第 5 條
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