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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管理 ( 108年06月04日)
第 10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一、提供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資格。
二、擅自將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移轉至其他機構辦理。
三、驗證紀錄或相關文件、資料登載不實。
四、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五、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第八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