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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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 108年06月04日)
第 19 條
驗證機構應於驗證效期內,對驗證通過之食品業者至少實施一次追蹤查驗。
前項追蹤查驗,驗證機構得不事前通知食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