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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 108年06月04日)
第 20 條
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命驗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明書: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驗證。
二、違反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情節重大。

前項撤銷或廢止處分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