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文件、資料。
二、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稽核員、業務概要、驗證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三、驗證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管理事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上開人員同時任職於食品業者,其名冊。驗證機構為機關(構)或公立大學者,免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