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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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驗證機構認證之申請
( 108年06月04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案件,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經審查及評鑑合格者,始得發給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