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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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九 章 品質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39 條
生產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定生產之品質管制點應;有管制溫度、溼度、酸鹼(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或其他必要事項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二、關鍵之設施、設備或製程,於維修或變更後,應確認其恢復或變更狀態及性能,或查證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