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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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二 章 品質管理
( 112年12月04日)
第 4 條
健康食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應由負責人或其指派之高階主管,建立及維持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品質管理系統。
前項品質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質目標及聲明。
二、資源提供及分配。
三、本標準所定程序、紀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