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九 章 品質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40 條
成品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品質規格、檢驗項目、驗收標準、抽樣計畫、檢驗方法或其他管制規定,確實執行。
二、健康食品之營養素或具有保健功效之成分,應符合管制項目及基準。
三、依留樣保存計畫,保留每批成品至有效日期。
四、建立品質保證制度及訂定不符合品保要求健康食品之處理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