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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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九 章 品質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41 條
檢驗及量測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檢驗;未公告檢驗方法者,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檢驗。有必要採用簡便方法檢驗者,應定期與上開方法核對。
二、保健功效成分或品管指標成分之檢驗方法,其於執行檢驗前,應先經查證或確效程序,並確認其檢驗單位之檢驗能力。
三、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應建立有效管制措施。
四、定期校正檢驗儀器、測量器或記錄儀,維持其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