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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九 章 品質管制 ( 112年12月04日)
第 42 條
不合格品之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顯標示,並置於特定區域。
二、除經品質管制部門確認符合安全或衛生標準外,不得再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