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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十三 章 流向之追蹤、申訴及收回 ( 112年12月04日)
第 56 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健康食品收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健康食品之收回,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