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訂定健康食品銷售至其他食品業者流向追蹤之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製造業者應訂定申訴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記錄或保存申訴事項。
二、設置受理申訴專責單位,並由專人調查及審查。
三、依調查結果對涉及之特定批次健康食品為適當處置;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健康食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四、法定通報之事項及方式。
五、記錄受影響健康食品之名稱、批號、數量、調查結果、處置方式與日期,及後續追蹤。
六、申訴內容非因製造業者所致者,應將調查結果告知其他利害關係人。
七、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內容、數量,確認其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申訴內容再發生之情形。
製造業者委託他廠生產者,應與代工廠訂定書面契約,規範代工廠之申訴受理及處理程序。
製造業者應訂定健康食品收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健康食品之收回,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