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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4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健康食品製造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廠房:指用於健康食品之製造、包裝、貯存或其他相關作業之全部或部分建築或設施。
二、批:指單一或系列製程產出具一致性之特定數量原料、包裝材料或健康食品。
三、批號: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符號組合,可據以追溯每批之經歷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