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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 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