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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 112年06月28日)
第 60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入、出國(境)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運輸工具採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損失並不予補償。
二、對輸入或旅客攜帶入國(境)之物品,令輸入者、旅客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對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境)之物品,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之物品,得不經檢疫,逕令其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