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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4 條
因執行本法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等;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