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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三 章 人員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21 條
檢疫單位執行檢疫措施時,對接受醫學檢查、檢疫、隔離或其他措施之人員,應視需要提供其食物、飲水、衣服、住處、通訊工具、醫療服務或其他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