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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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三 章 人員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22 條
旅客於入國(境)時已接受相關之檢疫措施,經評估無直接危害公共衛生時,檢疫單位得准許其繼續國際旅行;必要時,並得委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通知該旅客預定抵達下一港埠之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