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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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三 章 人員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因檢疫而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並加密處理。
各級主管機關為評估及防治公共衛生危害,得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並應以確保符合檢疫目的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