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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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三 章 人員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26 條
辦理屍體入、出國(境)者,應於入、出國(境)前,檢具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死因之文件,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其因罹患傳染病致死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骨灰、骨骸入、出國(境),得免予施行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