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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四 章 船舶衛生 ( 106年10月17日)
第 27 條
自國(境)外進港之船舶,依第十條規定申辦入港手續時,其檢附之海事衛生聲明書,應由船長填寫並簽名;該船舶置有船醫者,並應經船醫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