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港埠檢疫規則   第 四 章 船舶衛生 ( 106年10月17日)
第 30 條
船長實施前條衛生管制措施,必要時應依檢疫單位指示,騰空船舶或船艙。未完成前,船舶不得移動或使用,並禁止非工作人員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