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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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四 章 船舶衛生
( 106年10月17日)
第 30 條
船長實施前條衛生管制措施,必要時應依檢疫單位指示,騰空船舶或船艙。未完成前,船舶不得移動或使用,並禁止非工作人員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