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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六 章 國內港埠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35 條
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
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
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