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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六 章 國內港埠檢疫 ( 106年10月17日)
第 37 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國內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發現自國(境)外進入國內港埠之運輸工具上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應即通報檢疫單位。

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通報之事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