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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0月17日)
第 6 條
檢疫單位得於港埠設檢疫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健康之監視。
二、運輸工具之檢疫。
三、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之監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