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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0月17日)
第 7 條
國內、外流行疫情有傳入、出國(境)之虞時,檢疫單位得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得商請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助,或會同為之:
一、對人員、物品、郵包、行李、屍體、貨櫃、貨物與運輸工具,施行管制及防疫措施。
二、督導運輸工具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及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施行環境消毒或病媒防治措施。

前項之措施由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動員,並協調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配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