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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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通報及查核
( 105年04月01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及其他儲備防疫物資之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防疫物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通報其儲備狀況變動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