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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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通報及查核
( 105年04月01日)
第 1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防疫藥品之使用情形,不符使用條件者,應令申請使用者返還等量、等效期之防疫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