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12 條
員工薪資貸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保證,其保證期間之手續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員工薪資貸款之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員工薪資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醫療(事)機構自行商定,並得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醫療(事)機構於員工薪資貸款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