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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13 條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之;最高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醫療(事)機構貸款,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