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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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14 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