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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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17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
一、短期週轉金貸款。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薪資貸款。
前項第一款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