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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18 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者,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其利息,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貸款者,其利息全額補貼。

前項補貼期間,最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