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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三 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19 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其未能提供抵押品、擔保品或提供不足者,由承辦金融機構依保證規定移送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