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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五 章 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27 條
前條藥商,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補貼其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

前項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之補貼,單一原料藥或製劑品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單一藥商補貼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