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五 章 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29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應依藥商營運困難情形及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經濟主管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或學者專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