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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五 章 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29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應依藥商營運困難情形及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經濟主管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或學者專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