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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12月19日)
第 67 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但改以他類投保身分投保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