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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7年03月14日)
第 33-1 條
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抽查、通知、核定及公告等文件。

前項送達時間,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本保險資訊網服務系統點閱之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