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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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 101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