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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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 101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除應先行提供其醫療服務外,並應留存繳費、退費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