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 101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應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費標準,應先報請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二、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其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本保險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應公布於服務機構網際網路或明顯之處所。
三、除緊急情況外,應於手術或處置前二日,將相關說明書交付予病患或其親屬,同時應向病患或其親屬詳細解說,並由病患或其親屬填寫自付差額之同意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由病患收執,一份併同病歷保存。

前項第三款說明書應載明自付差額品項費用及其產品特性、使用原因、應注意之事項、副作用,與本保險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等。同意書應載明自付差額品項名稱、品項代碼、醫療院所單價、數量及自付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