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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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 101年12月28日)
第 2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