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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 101年12月28日)
第 2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辦理保險對象之轉介(診),應依其醫療需要為之。

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其病情穩定,應出院或轉送慢性病房者,應予適當之處置及協助。